党员廉洁自律承诺书3篇 做一名廉洁自律的党员——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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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廉洁自律承诺书”是党员参加入党、转正、提拔、考核、换届等环节必须签订的一份制度文件,旨在规范党员行为,加强自我约束,维护党的形象和声誉。该承诺书强调党员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遵守党章和法律法规,保持清正廉洁的担当,为人民利益无私奋斗。

党员廉洁自律承诺书3篇 做一名廉洁自律的党员——承诺书

第1篇

我们作为领导干部,愿以自己的党性原则和人格作保证,自觉遵守如下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党纪、政纪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监督。

1、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带头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3、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及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

4、廉洁奉公,不收受与自身行使职权有关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

5、严格教育管理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默许或授意他们打着自己的旗号以权谋私;

6、公道正派,秉公办事,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与民争利;

7、不参与经商办企业,不到任何厂矿、酒店、公司和其他私营企业入股分红,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到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下属部门、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报销应由个人和亲属支付的各种票据或抵冲发票等。

8、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不参与违反规定的各种娱乐休闲活动;

党员廉洁自律承诺书3篇 做一名廉洁自律的党员——承诺书 第2张

第2篇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环保系统反xx-败斗争,进一步严明纪律,规范廉洁从政行为,本人特作如下承诺:

一、注重学习,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廉洁自律承诺书。要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和党纪法规,积极参加各类政治学习,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管住自己的手、嘴、脚。

二、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制。要认真贯彻落实环保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20xx-20xx年度)的工作要求,切实承担科室负责人的职责,把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主要议事日程,加强对科室人员的教育管理,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三、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国家环保总局“六条禁令”和省环保局廉洁从政“十不准”等廉政规定,重点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从事个人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有偿中介等营利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准公车私用和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环保执法、项目审批、行政处罚、排污费征收和专项经费补助等环保工作,为个人和他人谋取私利;

5、禁止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高消费活动,杜绝工作日午间饮酒,严禁酒后驾车;

6、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第3篇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现根据县府办《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岗位监督制”的通知》和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岗位监督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订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责任书。

镇直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工矿企业负责人要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镇直各单位主要领导、工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其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政府党委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和领导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六)及时对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七)落实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党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受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

(三)组织并参加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六)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应当抓好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党委、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组织和领导分管工作范围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一)将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年底就本年度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自觉接受市安委会统一组织的考核。

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患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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