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担保申请书3篇 “从保障到解除:深入探究担保申请书的解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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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解除担保申请书的相关知识。解除担保申请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解除担保合同所需提交的书面申请。本文将为大家介绍解除担保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解除担保申请书3篇 “从保障到解除:深入探究担保申请书的解除程序”

第1篇

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20xx年3月3日,建筑设计研究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贵院作出(20xx)海民一初字第102号裁定:冻结申请人在支行的账户存款柒拾万元,账号为:xxxxxx15.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财产:等值货币担保700000元(柒拾万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5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解除担保申请书3篇 “从保障到解除:深入探究担保申请书的解除程序” 第2张

第2篇

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20xx年3月3日,建筑设计研究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贵院作出(20xx)海民一初字第102号裁定:冻结申请人在支行的账户存款柒拾万元,账号为:15。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财产:等值货币担保700000元(柒拾万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5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第3篇

申请人:王,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路号11栋3单元2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手机:139872。

委托代理人:马,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

被申请人:张,男,白族,1971年12月07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职工宿舍3栋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532901,联系电话138872,0872—23。

申请撤销()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存款xx00.00(二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存款300000.00元(三十万),卡号6227,账号;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经协商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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