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奖学金评选办法(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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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专项奖学金评选办法(合集)

为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奖学金的引领示范作用,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刻苦学习,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良好,综合素质等方面较突出。

三、奖项设置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40%。其中特等奖比例为2%,标准为2000

(二)单项奖学金:详见《徐州工程学院单项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三)新生奖学金:奖励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被录取,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的优秀新生。

(四)社会奖助学金:详见《徐州工程学院社会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四、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二)单项奖学金

详见《徐州工程学院单项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三)新生奖学金

由学工处和招生就业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制定评审办法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四)社会奖助学金

详见《徐州工程学院社会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五、评选程序

(一)每年9月份,学工处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下达优秀学生奖学金人数指标(单项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按照《徐州工程学院单项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和《徐州工程学院社会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二)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组织申报。

(三)各学院在本学院网站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各学院将获奖学生名单报学工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学校发文表彰。

六、其他事项

(一)演讲、辩论等)中获个人三等奖以上者;
在校田径运动会中破校记录和在市级以上运动会中获得名次者。

(4)精神文明奖学金。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表现(如在校风、学风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
能长年累月坚持学雷锋;
能见义勇为、维护校内外治安、在救人救火、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5)其他

A、被评为“示范宿舍”的宿舍长。

B、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现者,酌情奖励。

(三)评选办法

各系负责本系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工作,具体评选办法为:

(1)每学年评定一次,在第二学期开学后,根据学生学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

(2)各系要及时组织本系部各项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评定奖学金时,对照评奖条件,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获各类奖学金的初步名单。

(3)各系要认真审核并将评奖初步结果公示三天。

(4)学生处统一审定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四)奖励办法

1、由学院发文公布,学生处协调各系(部)召开颁奖表彰大会,学院发给奖学金、荣誉证书。

2、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各系造册(一式三份),报学生处审定,由财务处核发奖学金。

(五)附则

1、凡评选当年恶意欠学费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2、如发现奖学金获得者有违反校纪校规、弄虚作假行为或道德品质不良等,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3、奖学金是学生本人学习和生活费的必要补充,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一经发现追回所得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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