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起诉状2篇 "诉讼之声:劳动争议纷争的终极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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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争议起诉状的相关内容。劳动争议是现代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而劳动争议起诉状则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寻求正义的重要法律手段。通过本文,读者将了解劳动争议起诉状的要点、格式以及其编写过程,有助于提高对劳动争议法律程序的理解和应对能力。

劳动争议起诉状2篇

第1篇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x0年10月5日;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x8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1740.85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8年3月1日至x8年12月31日止未计的加班费3000元;

原告于x8年1月2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x8年6月1日至x9年5月31日止,工作岗位是办公室人员。被告由于自身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x8年11月陆续裁员。被告于x8年11月30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x8年11月31日一早通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于是依法向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直到x9年12月1日才收到仲裁裁决书,穗番劳仲案字〔x9〕第16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xx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阳某继续履行x8年6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不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

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 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贵法院起诉。

注:该案最终由法院调解结案,被告制衣公司赔偿原告18000元。

劳动争议起诉状2篇

第2篇

业主 ....,女,..岁,..族, 年 月 日出生,地址xx市......市场,联系电话 。

被告(原申请人):郭...,男,....年..月..日出生,住xx市..............。联系电话...........。

原告因不服(....)济天劳仲裁字第...号《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一、撤销(....)济天劳仲裁字第...号裁决书,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被告并非原告的职工,与原告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从事机械销售,没有售后维修这项业务。被告称20xx年6月到原告处工作,负责维修单位售出机械设备,月工资1500元。毫无事实根据。更谈不上原告安排被告到河北省沧州维修设备及受伤后还为其支付医疗费用。

二、被告在劳动仲裁中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

(1)关于短信。①被告于x年6月11日收到的:....,10日去潍坊调机,11日早点出发去沧州,李总(沧州客户)............维修机器,换件告诉我。若有问题打我手机。②被告于x年6月14日收到的短信:他(被申请人处李总)明天从上海回北京,不回,之后从北京去沧州,你安心养伤吧。第①条短信于x年6月11日形成,表述的却是x年6月10日的活动安排,可以看出此条短信缺乏真实性。第②条短信,与所要证明的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没有关联性。

现在在网络上有一种流氓软件,可任意篡改来电号码。购买和操作也十分容易。短信和通话记录完全可以伪造。再者,上述两条短信从收到(x年6月11日、x年6月14日)到仲裁庭开庭(x年3月18日)历时已经有八个月之久。短信通常不可能保留这么久。因为手机储存短信的容量是有限的,如果接收的短信超过手机短信储存能力,手机就会自动删除日期靠前的短信。从被告所提供的短信清单可以看出,被告的手机接发短信很频繁,所以上述两条短信不可能留到八个月之后。所以从这一方面也可以反证出上述两条短信不具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并非客观事实的反映。

(2)关于农业银行银行卡及账单明细。此证据与被告所需证明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此卡系为被告个人银行卡,其中的资金往来等情况原告也一概不知,原告也从未向此卡中打过钱。被告单单拿出一张银行卡就说同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是没有依据的。

所谓工资卡,是指用人单位同银行签订工资代发协议,到工资发放日有银行统一将货币以工资的形式从用人单位的账户转入职工账户内的一种工资发放工具。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提供单位同银行签订的工资代发协议。而且账单明细记载的出入账金额大小不一、数额相差甚远、转入时间也不是以月为周期。如果是工资的话数额一般应是相等的,转入的时间也应该是有规律的。而且转入资金也没有注明是工资项目。所以根本无法证明是工资卡。现在普通的银行借记卡使用相当普及,故被告称所提交的农行卡就是原告为被告发放工资的工资卡,显然是毫无根据的。

(3)关于证人证言。作出证言的证人身份不明、也并非是原告的职工,且证人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出庭作证。故此证据并非客观事实的反映,缺乏真实性。

(4)关于短信清单、明细话单。这两份书证只能证明被告曾与谁用通话及短信的方式联系过,但并不能体现其通话及短信的内容是什么。故此两份证据与证明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没有关联性。况且被告提供的短信清单、明细话单没有任何部门的盖章确认,其真实性无法证实。

(5)关于汽车票。汽车票为公开发售,很容易得到。且此证据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

(6)关于病历档案。在病历档案的病人信息填写处,有工作单位这一项。被告填写的是家庭所在地xx市开发区。如果被告是原告的职工,那填写此项时应很自然的就会写上工作单位的名称。而被告恰恰没有写。这也能够充分反证出被告并不是原告的职工。且病历档案只说明了被告受伤及治疗的情况,与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没有关联性。

综上所述,天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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