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的问题,这里是最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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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的问题你知道多少: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申请需要哪些条件?确权后想要改名怎么办?什么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被回收?合村并组、撤村建居如何登记?以下是本站小编和大家分享的关于宅基地的问题,这里是最全的答案!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关于宅基地的问题,这里是最全的答案!
1、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关于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想必有读者读完了上面一段会有很大疑问:我家的宅基地就是继承来的,怎么会有不可继承一说?下面,小编就给大家结合案例说明一下这几种情况。
  
  1、宅基地不能继承
  
  案情简介
  
  王某父亲曾向当地村委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建房。之后王某考上另外一座城市的大学,毕业之后落户到该城市工作。王某的父母去世后,老宅因此闲置。后村委会通知王某,因其父母均已去世,王某本人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规定村委会需将其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要求王某在规定时间里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并清理。王某认为自己是父母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住宅及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拒绝了村委会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王某返还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是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王某的户口早已经迁出,其不再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资格自然也应该随之消灭,而其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因死亡的事实而消灭,因此王某及其父母都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法院认为,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返还给村委会。
  
  2、关于宅基地继承的法律分析
  
  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被赋予了福利和保障的功能,其流转是被严格禁止的。然而,根据《继承法》,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村房屋是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也缺乏统一定论。
  
  3、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四种情形
  
  下面是国内学者对宅基地继承问题处理的一些观点,小编在此罗列供大家参考:
  
  (1)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2)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3)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4)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第一种情形
  
  这种情形的观点较为一致,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成员所共同共有的一项权利,继承人的共有权不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
  
  第二种情形
  
  这种情形在学者之间的争议也不大,一般都认可继承人的继承权,但根据法律规定的“ 一户一宅 ”原则,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
  
  第三种情形
  
  该情形即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继承问题,这种情况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超量多占。同时,有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取得上的无偿性,若允许本集体内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继承,其所占有宅基地将会无端扩大,损害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取得是无偿,但土地是有限资源,正是基于这种对抗性应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所限制。但是也有支持者认为,房屋依附于宅基地之上,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否认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势必分离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导致房屋所有权全部权能的行使便无法实现,从而也就损害了房屋继承人的权益,造成资源的浪费。
  
  第四种情形
  
  该情形即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面临的阻碍和争议最大,国内学者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否认继承说”,与上述案例的判决意见持相同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体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第二种观点被称为“可以继承说”,理由同上述第三种情形中的支持者观点;第三种观点为“有限继承说”,此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不过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继承的原因,被继承之房屋所有权有存在期限,即在不能对房屋作任何修葺的前提下,房屋之自然存续时间。
  
  3、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4、农村村民有下列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5、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6、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7、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8、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广大农民群众有什么好处?
  
  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强化农民群众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更是维护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9、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
  
  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
  
  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0、农村宅基地确权后想要改名怎么办?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想要改名怎么办?
  
  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①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②房屋坐落变更的;
  
  ③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④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之,为了符合实际情况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有变化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去申请宅基地证变更。其中关于宅基地更名就在规定中有说明。
  
  11、宅基地改名是否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如何改名?
  
  申请农村宅基地证变更的程序:
  
  ①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② 受理;
  
  ③ 公告;
  
  ④ 审核;
  
  ⑤ 收费;
  
  ⑥记载于登记簿;
  
  ⑦发证。
  
  12、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①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
  
  ④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⑤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⑥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宅基地确权后改名字一定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要同一个村集体;改名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流程来进行,不可私自更改,有疑问建议可咨询当地国土局或是土管所。
  
  13、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占面积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1982年2月13日)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施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山东省政府批准宅基地面积进行登记。其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将超占面积标注出来,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14、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15、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16、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7、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18、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19、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
  
  20、“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属于违规违法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
  
  21、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
  
  22、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房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村民在出卖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23、村内无宅基地可供分配,父亲房宅赠与儿子的能否办理?
  
  可以办理,但父亲不可再申请宅基地,儿子也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规定。亲兄弟之间赠与也照此办理。
  
  24、新农村建设分配的宅基地能否发证?
  
  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用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无论是哪一级批准的新农村,都不准办理登记手续。
  
  25、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土地如何登记?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26、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如何登记?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7、“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记?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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