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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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村财务规范化管理,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确保社会稳定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财务收支预决算

第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

第三条 村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年初编制好财务收支预算,送办事处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审核后,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 每年年终,根据本年实际收支情况,详细编制财务收支决算,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原则,货币资金由村报帐员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现金、存款日记帐,对发生的经济事项逐笔随时进行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并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票据抵现,不准未批先付。

第七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库存现金限额规定为5000元以下,超过5000元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信用社),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一次支出超过5000元额的一般要通过银行结算,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额现金支付的,要说明原因并经办事处服务中心批准,方可提取现金。

第八条 严格控制资金借入借出。资金借入和借出的审批,按财务审批权限规定执行。凡擅自借入款项的,村集体不得支付利息;擅自出借款项的,除要立即追回并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要定期和不定期盘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核对现金、存款日记帐。发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第十条 村干部因公外出需预领现金,须经村财务负责人批准。公务完毕返村后,其预领款在7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十一条 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严格坚持帐、款及支票、印鉴分别保管原则,支票由村报账员保管,印鉴分别由办事处服务中心代理会计、村财务负责人、村报账员保管。

第十二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对经过摧收又故意不还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确因无法收回的欠款,要由村两委会提出书面意见,报办事处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后,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的核销。

第十三条 村报账员对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支出有权拒付,对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支出不得无故拒付。对违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及擅自收付款项所造成的罚款和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财务审批

第十四条 村财务实行村财务负责人“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并且凭证有注明经手人、证明人、用途说明,财务负责人方可审批。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和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费用,财务负责人不得审批,对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支出不得拒批。

第十五条 审批权限。非生产性支出在1000元以下(包含1000元)或已有经批准的预算方案、合同、规定、决定的支出由财务负责人审批;非生产性支出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包含10000元),须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授权村财务负责人审批,非生产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授权村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村干部报酬及通讯费用支出。村干部月工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差旅费实行一程一报,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时报销。如无急事包乘出租车的费用不得报销,村财务负责人的差旅费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村接待费支出,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

第十九条 支出发生后2个月内报销票据。

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擅自批付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审批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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