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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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一、请假制度
  员工因病因事需休工者,必须执行请假制度,未经批准擅自误工者,按旷工处理。
  (一)事假。在通常情况下,员工必须持请假条事先向领导请假。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向领导请假。请假要按下级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的原则,工人请假一天由段长批准,二天由部长批准,三天以上者,由主管经理批准。
  (二)病假。病休两天以上者,要持市级医院诊断书请假。
  (三)根据国发
  (82)59号文件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予以除名。
  二、假期待遇
  (一)事假待遇
  管理人员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只限当年),超过十四天的事假,扣发工资。因工作需要占用节假日的,经领导批准,原则上可在淡季串休。
  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人员(只限生产工人),不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请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资。
  (二)节日加班待遇
  1、由于我公司生产季节集中的特殊性,生产工人享受节日加班待遇,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属于节日加班范畴内的有,新年放假一天
  (1月1日);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
  (5月1日);国庆节放假二天
  (10月1日至10月2日),节日串休不计入加班范畴之内。
  2、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加班日工资以月基本工资和月平均25.5天为基本工作日为依据,计算出日工资额。
  3、节日加班的工资报酬,即另支付给工人工资的200%的报酬。
  4、临时雇工、季节工及农民工不享受节日加班待遇。
  (三)病假待遇
  1、按黑劳险字
  (1987)207号文件,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下同)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短期病假工资为:
  (1)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2、员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其生活救济费标准为:
  (1)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发给。
  3、病假时间计算,应在当年内累计计算,对跨年连续病休的,应连续计算病休时间。
  4、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出,应按旷工处理,同时扣回已发的病假工资。
  (四)婚丧假
  1、员工本人结婚或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病故,给予三天假的待遇。
  2、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员工自理。
  (五)产假
  根据国务院
  (88)9号文件之规定,女职工正常产假九十天,难产或双生另加十五天。
  以上假期,如超过规定天数者,一般按事假处理,如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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