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区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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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风险评价准则

工业区安全管理制度

a) 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法律法规可以参照法律法规获取制度和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的要求;

b)行业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c)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及其它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要求;

d)合同规定、相关方的要求;

e)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f)上级主管部门和顾客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能源、资源使用等要求

g)其它需要关注的要求。

5.2.4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a)下属企业各部门根据工作活动场所及其设施的特点,填写《作业活动清单》。

b)根据《作业活动清单》中列举的作业岗位和作业活动分析辨识所涉及到的危险有害因素。将辨识的危险有害因素填写到《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调查表》中,危险源的辨识要考虑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状态)和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以及参照GB6441—1996《企业伤亡事故分类》中分为的20类事故类别。

序 号

事故类别名称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010

物体打击

车辆伤害

机械伤害

起重伤害

触  电

淹  溺

灼  烫

火  灾

高处坠落

坍  塌

011

012

013

014

015

016

017

018

019

020

冒顶片帮

透  水

放  炮

火药爆炸

瓦斯爆炸

锅炉爆炸

容器爆炸

其它爆炸

中毒和窒息

其它伤害

危险有害因素按照《生产过程危险源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1992)的分类要求中危险因素的六种类型,详细的见附件1。

c)下属企业各部门填写《危险源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安全主任汇总,报评价组审核和分析评价。

d)安全主任对各部门上报的《危险源登记表》进行汇总。汇总原则如下:对员工以及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外部访问者、顾客等非操作人员)有极小影响可以除去;管理方法,危害影响相似的危害因素可以合并,汇总后形成整个公司的《危险源评估汇总表》。

5.2.5风险分析评价

a)根据《危险源评估汇总表》选用工作危害分析法( JHA )对作业活动进行分析评价,并将分析评价的结果填写在《工作活动分析评价表中》。

b)选用作业条件风险评价法(LEC)对各个工作岗位进行作业条件分析,每位评价组成员单独对各个作业活动打分,然后取均值汇总在《危险源评估汇总表》中。

c)对于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和工艺流程、法律法规符合性等采用安全检查表( SCL )法。然后将分析评价结果汇编在《安全检查表中》。

d)对于新建、扩建、改建、技改项目和操作变化或工艺改变采用预先危险性法(PHA)进行分析评价,分析结果汇总到《预先危险分析评价表》中。

e)根据实际需要选用相应的安全评价方法。

5.2.6风险评价方法

工作危害分析法( JHA )

a)风险是发生特定危害事件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风险度R=可能性L×后果严重性S,其中R、L、S的取值及判别准则分别见表-1、表-2、表-3、表-4。

表-1 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判断准则

等级

标 准

5

在现场没有采取防范、监测、保护、控制措施,或危害的发生不能被发现(没有监测系统),或在正常情况下经常发生此类事故或事件

4

危害的发生不容易被发现,现场没有监测系统,业未作出任何监测,或在现场有控制措施,但未有效执行或控制措施不当,或危害常发生或在预期情况下发生

3

没有保护措施(如没有保护装置、没有个人防护用品等),或未严格按操作制度执行,或危害的发生容易被发现(现场有监测系统),或曾经作过监测,或过去曾经发生过类似事故或事件,或在异常情况下发生过类似事故或事件

2

危害一旦发生能及时发现,并定期进行监测,或现场有防范控制措施,并能有效执行,或过去偶尔发生危险事故或事件

1

有充分、有效的防范、监测、保护、控制措施,或员工安全卫生意识相当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极不可能发生事故或事件

表-2 危害事件后果的严重性 S判断准则

等级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人员伤亡程度

财产损失

停工

对声誉的影响

5

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

死亡

>50万元

2套以上装置或设备停工

重大国际国内影响

4

潜在违反法规和标准

丧失劳动能力

>250万元

2套装置或设备停工

行业内、省内影响

3

不符合行业的安全方针、制度、规定等

慢性病

>10万元

1套装置或设备停工

地区影响

2

不符合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轻微受伤、间歇不舒服

<10万元

受影响不大,几乎不停工

公司及周边范围的影响

1

完全符合

无伤亡

无损失

没有停工

形象没有受损

表-3 风险评估表

严重性

可能性

1

2

3

4

5

1

1

2

3

4

5

2

2

4

6

8

10

3

3

6

9

12

15

4

4

8

12

16

20

5

5

10

15

20

25

表-4 风险等级的判断准则及控制措施

风险度R

风险等级

应采取的行动/控制措施

实施期限

20-25

巨大风险

在采取措施降低危害前,不能继续作业,对改进措施进行评估

立刻

15-16

重大风险

采取紧急措施降低风险,建立运行控制制度,定期检查、测量及评估

立即或近期整改

9-12

中等风险

可考虑建立目标、建立操作制度,定期检查、测量及评估

2年内治理

4-8

可接受风险

可考虑建立操作制度、作业指导书,但需定期检查

有条件、有经费时治理

1-3

轻微风险

无需采用控制制度,但需保持记录

b)根据以上的分析评价要求,对各个工作活动进行分析评价,将分析结果汇编在《工作活动分析评价表中》。

作业条件风险评价法(LEC)

这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评价方法﹐人们在具有潜在危险性环境中作业时的危险性半定量评价方法。它是用系统风险率有关的三种因素指针值之乘积 D(风险值),来评价系统人员伤亡风险大小的;这三种因素是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C—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伤后果,具体分值见表-1、表-2、表-3。

表-1 LEC三种因素等级及对应分值

L

E

C

分数值

事故发生可能性

分数值

暴露的频繁程度

分数值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10

完全可以预料

每天都可能发生

10

连续暴露

100

大灾难,3人以上死亡, 经济损失1000万元

6

相当可能

每周都可能发生

6

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或每天暴露一次

40

灾难,2~3人死亡,经济损失 300万元

3

可能,但不经常,

每月可能发生

3

每周暴露一次,或偶然暴露

15

非常严重,一人死亡,经济损失50万元

1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每年才可能发生

2

每月暴露一次

7

严重,重伤;毒性大的伤害;有可能或能导致伤残的,或其它不可挽回的人身伤害,损失10万元

0.5

很不可能,可以设想

每三年才能发生

1

每年几次暴露

3

一般,身体局部不良反应,轻微中毒,必要就诊 ,损失5万元以下

0.2

极不可能

0.5

非常罕见地暴露

1

引人注目,不利于基本的安全卫生要求,轻微,轻伤,不需要去医疗机构进行救护

0.1

可能性极小(实际不可能)

表-2 风险等级D=LEC的划分

风险级别

控 制 措 施

应急控制

不可容许风险

≥320分

1.只有当风险已降低时,可能开始或继续工作,如果无限的资源投入也不能降低风险,必须禁止工作;

2.一定要制定OHS目标和OHS管理方案、运行控制文件

对于潜在的紧急情况,应制定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按程序进行管理

可忽略风险

160-320分

直至风险降低后才能开始工作,为降低风险,必须配给大量资源,当风险涉及正在进行中的工作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一定要制定OHS目标和OHS管理方案、运行控制文件

中度风险

70-160分

应努力降低风险,但应仔细测定并限定预防成本,并在规定时间内实施降低风险的措施;

在中度与严重伤害后果相关的场合,必须进行进一步的评价,以更准确地确定伤害的可能性,以确定是否需要改进的控制措施。

3.视情况制定OHS目标和OHS管理方案、必须制定运行控制档

可容许风险

20-70分

可视情况制定运行控制档,如通知、注意事项、 标牌等控制, 具体控制方法可根据控制方法的有效性和难易程度加以选择

可忽略风险

<20分

不需采取措施且不必保留文件记录

表-3危险等级

风险值(D)

危险等级及程度

≥320分

不可容许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160-320分

不可忽略危险,需立即整改

70-160分

中度危险,需要整改

20-70分

可容许危险,需要注意

<20分

可忽略危险,可以接受

安全检查表( SCL )法

安全检查表是根据相关要求编制安全检查的项目,查找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规范等要求,检查表的编制所需要的依据:

a)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等;

b)国内外事故案例;

c)系统安全分析要求;

d)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安全检查表必须满足本制度中《安全检查表》中的基本条款。

预先危险性法(PHA)

预先危险性分析方法是:对危险、危害因素进行了系统分析以后,预测本项目可能出现的事故。并根据同行业、同类生产装置或同类生产场所在过去生产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危险形态,作为平行模拟,推断出本项目相应的评价单元潜在的危险,辨识出危险源、危险和危害因素、事故类别、引发事故发生的条件、事故危害的严重程度和发生事故的风险等级等,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对策措施。

安全预评价的预先危险分析通常采用事故后果严重程度等级及事故发生可能性等级(风险概率)表示危险性的大小,并作为相对量化程度的比较。事故后果严重程度等级的划分见下表5.1-1。

表5.1-1 危险性等级划分

级别

危险程度

可能导致的后果

安全(可忽视的)

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系统损坏

临界的

处于事故的边缘状态,暂不至于造成人员伤亡、系统损坏或降低系统性能,但应予以排除,可采取控制措施。

危险的

造成人员伤亡和系统损坏,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灾难性的

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及系统严重破坏的灾难性事故,必须予以果断排除并进行重点防范。

在预先危险性分析汇总表中,事故发生可能性分为五个等级,各等级的发生可能性如表5.1-2。

表5.1-2 事故发生可能性分级

序号

可能性等级

事故发生频率说明

1

A级

频繁发生,经常发生

2

B级

很容易发生,相当可能发生

3

C级

容易发生或偶然发生

4

D级

很少发生

5

E级

发生概率接近零,在设备使用寿命期内几乎不发生

5.3风险控制

a)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和经营的实际运行情况,由各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与评价组一起确定有限控制的顺序,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消解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预防事故的发生。

b)对于构成重大隐患的项目,建立重大隐患档案,档案中包括: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评审意见;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竣工验收报告等内容。

c)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的风险及所应采取的控制措施。具体的培训参照培训管理制度执行。

d)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按照《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执行。

5.4 风险信息更新

a)工业区安全管理机构每年一次(间隔近一年)应组织各部门进行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识别。

b)安全评价组应每月对风险控制结果进行检查,

( c)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组织安全评价组进行风险评价:

①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它要求;

②操作变化或工艺改变;

③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

④有对事故、事件或其它信息的新认识;

⑤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⑥其它需要评价的状况。

本规定解释权归工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业区下属企业报表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规定,加强工业区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工业区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工业区下属企业定于每月25日前向本工业区安全管理机构上报本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反应企业安全管理现状。

二、突发性安全事故及时汇报。

三、下属企业所报情况必须如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有关情况纳入工业区年底安全考评。

四、年底下属企业必须要安全总结报告。

五、各类报表必须要求填表人、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认定方可上报。

本规定解释权归工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进一步明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建立良好的安全信息交流平台,把工业区安全工作做得更好,特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任务

1.1 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示。

1.2 听取工业区下属企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1.3 对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1.4 检查前次安全会议确定的事项的落实情况。

2、具体要求

2.1 工业区安全管理机构每月组织下属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工业区安全领导小组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

2.2 工业区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会议由工业区安全生产责任人主持,工业区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

2.3 每次会议之前,要作好充分准备,抓住重点,讲求实效,会后对所研究确定的事项要写出纪要(记录),并狠抓落实。

2.4 每年的年初或年末要组织一次总结会议,总结全年安全工作情况及布置来年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3、安全生产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要有会议主题,提出的问题要有落实措施,下次会议要对上次会议提出的问题进行评审。

本规定解释权归工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1.1及时、准确地掌握工业区员工伤亡事故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以保证生产安全,搞好劳动保护工作。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工业企业安全事故的管理。

3 权责

3.1工业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3.2 工业区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检查、考核。

4 定义

4.1伤亡事故:凡属本工业区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4.2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4生产事故:由于违章指挥,或者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4.5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6交通伤害事故: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4.7 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

管理内容

5.1事故分级

5.1.1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1.2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1.3火灾爆炸事故等级划分: 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

5.1.4生产设备事故等级划分 :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2事故报告程序

5.2.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除立即处理外,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法直接或逐级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办公室。各级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逐级如实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5.2.2 轻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部门、公司负责人。

5.2.3 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各类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向工业区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另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5.2.4对重伤、死亡事故、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在规定时间内(15天最长不超过30天)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5.2.5 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卫生行政部门;爆炸、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公安部门。

5.2.6紧急状态下可直接拨打110、120、119等救援电话,拨打110、120、119等救援电话后,公司安全组应及时派人到路口指引有关人员进行厂区。

5.3事故调查

5.3.1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5.3.2轻伤事故由厂长组织生产、技术、安全、车间等有关人员等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3对重大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公司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协助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区的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3.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出事故调查报告。

5.3.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4事故处理:

5.4.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本工业区及其下属企业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5.4.2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3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4对防止事故和抢救有功人员,工业区给以表彰、奖励。

5.5事故补偿由办公室人事主管部门按有关工伤保险政策执行。

5.6数据归档

事故处理结案后,由下属企业安全部将下列数据归入档案:(另备一份教育工业区安全管理机构。

5.6.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5.6.2职工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5.6.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物证、人证材料。

5.6.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6.5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5.6.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5.6.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病历、检验报告等)。

5.6.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数据。

5.6.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5.6.10有关事故的通报、演示文稿和文件。

5.6.11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本规定解释权归工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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