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交通运输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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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交通运输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新安办发电[2021]2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系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新交明电[2021]8号精神,切实提升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环节本质安全水平和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及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深刻汲取2020年浙江台州“6·13”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及自治区连续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教训,围绕“人、车、路、货、企”等关键要素和环节,集中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本质挂靠经营”、人员“无证上岗”、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上路运行和未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等问题,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强化跨地区、跨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形成强大整治合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安全准入

1.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许可准入情况。要积极会同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的开业条件,对已取得经营许可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检查清理,对不具备开业条件要求的、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要依法进行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开业条件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合格的,应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并督促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局运输管理科、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2.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要制定检查计划,进一步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依法对无资质从业人员及其所在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业务调度人员、动态监控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建立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常态化机制,规范培训流程、内容和学时,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经过教育培训,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承运货物的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及运输注意事项,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流程及操作方法,确保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作业的素质能力;装卸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所承担职责、义务及岗位相适应的基本业务,熟练掌握装卸条件及安全作业、安全防范等基本要求。2021年1月底前完成核查整改,2021年3月底前彻底消除“无证上岗”现象)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局运输管理科、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3.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维护、检测、使用、管理以及审验等制度落实情况。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全面排查企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的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情况,落实车辆出入库检查措施情况,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车辆检查和隐患整改台账,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主体责任。要依法查处取缔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不达标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以及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要严把车辆准入关和年度审验关,全面检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审验情况,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健全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及时进行车辆维护,按时接受检验检测,对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不得通过年度审验。罐式车辆的罐体应持有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检测机构名录中检测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和定期罐体年检合格报告。2021年1月底前成检查整改)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局运输管理科、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4.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清理。按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整治工作要点》(见附件),全面清查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车辆行驶证登记主体不一致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车辆,集中治理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维护、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和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等4类违规运营行为。对于存在上述情形且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强化路面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车辆2021年1月底前完成挂靠车辆清理,2021年6月底之前彻底消除挂靠运营现象)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局运输管理科、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5.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要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防控制度,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依法要求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立即停业整顿,隐患整治不力、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营运资质。要在对企业的检查中,及时进行总结提炼,区别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及时对企业进行教育,制定针对性措施,切实解决现实问题。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局运输管理科、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6.严格执行有关备案管理规定。要督促在各自辖区内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外省或跨地(州、市)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备案并依法对其进行安全监管。备案的条件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许可条件进行;外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必须持有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的机动车行驶证,必须持有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道路运输证》,同时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各项要求,方可在疆内承运危险化学品,否则不予备案。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局运输管理科、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水平

7.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排查和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入企检查力度,督促辖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认真开展隐患自查并制定隐患排查台账和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依规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定期或不定期入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局运输管理科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8.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技术应用。督促企业严格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2019)、《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2018)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罐式车辆许可介质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介质不符、车辆许可介质与实装介质不符等行为。督促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落实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相关规定,统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监控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监管要求,责令企业利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及时识别驾驶员不安全行为、车辆运行异常状态等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干预、严控风险。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局运输管理科、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9.强化辖区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要会同公安部门从严查处危货车辆在高速公路、国省干线,超范围经营、超载等违法行为,有效利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对辖区重点营运车辆数据进行认真统计、分析,对违法违规车辆频次较多的企业进行重点关注,要求企业将车辆相关违法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局运输管理科、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10.严格危险化学品托运、装载(充装)等环节安全管控。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866号)的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强化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的监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其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并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化学品托运清单,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载、充装前查验规定,依法从严查处未查验承运企业、车辆、罐体、人员资质和安全状况或者在查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向道路运输车辆装载或者充装危险化学品,以及超过车辆核定载荷装载或者超过容器核定压力充装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违规行。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单制度,按规定填报、携带、保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要对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并检查确认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待国家新标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2021年1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2021年6月底前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局运输管理科、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11.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监管。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对接协作,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通报机制,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事故和违法违规记录进行摸排,分类落实惩戒措施,严肃查处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应的资质资格。2021年1月底前完成一轮摸排,2021年6月底前建立信息通报机制)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局运输管理科、法规(安监)科、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12.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要加强与公安、应急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认真组织对现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常规通行路线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隧道、桥梁、高速匝道、坡长坡陡、临水临崖山区路段以及穿越人员密集区、重点景区路段。对事故多发和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点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事故原因、交通特征和地形条件等因素,结合风险程度,提出防范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和科学的禁止或者限制通行措施,进行有效防控。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路线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对道路损毁、交通设施损毁或缺失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修复。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并持续开展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构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3.建立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要在当地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令2019年第29号)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责,依法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并建立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14.畅通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系统共享渠道。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531号)要求,要督促辖区企业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制度,加强数据共享与应用分析,推动构建基于信息技术手段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闭环监管体系,为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奠定基础。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畅通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协同共享渠道,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电子运单监管信息、道路运政管理信息、动态监控联网联控信息、罐体检验信息等数据共享联动。2021年6月底前建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15.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惩戒。要联合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将日常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登记,纳入企业信誉考核,从严监管,加强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整治(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县(交通运输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全面评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风险,全面排查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不深入等问题,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安全风险台账、隐患台账、整改台账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台账等基本台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惩处到位。

(二)集中攻坚(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持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打击态势,对前期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要进行“回头看”,确保违法行为不反弹、隐患彻底整改到位。针对难点问题和重点任务,要通过现场推进、专项攻坚等措施全力推进,逐一破解。

(三)完善巩固阶段(2021年6月)。在前期集中整治和攻坚的基础上,总结整治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监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要求

县(交通运输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紧迫性和严峻性,严格按照“三个必管”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排查治理隐患,认真查找当前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考核、挂牌督办、重点关注、责任追究、“一票否决”、“黑名单”等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确保交通运输系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精心组织实施,深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治理

县(交通运输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和突出问题治理,梳理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列出共性问题隐患清单,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领会,举一反三,对照自查自纠,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认真落实整改。

(三)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各环节安全运行

县(交通运输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自身工作职责,依法依规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责任,深化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四)加强应急防范,有效处置各类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

县(交通运输要充分做好应对处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思想、工作、预案和力量准备,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重大风险隐患信息报告制度,确保发现事故苗头或遇有重要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处置。

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确保行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整治工作,着力破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难题,根治长期存在的顽症痼疾,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州交通运输局相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三个必管”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集中整治工作落地落实、有序推进,取得成效,确保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稳定。昌吉州交通运输局将适时协调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请各县(交通运输局分别2021年2月10日、2月25日、3月254月25日、5月25日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2021年6月10日前工作总结交通运输局法规科(安监科)

联系人:李静    ,电话/传真: 0994-2341470

邮箱:

 

 

附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整治工作要点

 

 

 

 

 

 

 

 

 

 

附件: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整治工作要点

 

坚持统一组织、分类施策、依法依规、协同治理,全面清理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车辆行驶证登记主体不一致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车辆,集中治理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维护、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和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等4类违规运营行为。2021年1月底前完成挂靠车辆清理;2021年6月底之前彻底消除挂靠运营现象。

一、全面清理危险化学品运输挂靠车辆

重点清理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所有(权)人名称与经营者名称不一致的车辆。通过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梳理形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台帐,对车辆行驶证所有(权)人名称与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者名称进行比对,对于两者名称不一致的车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办理变更手续。

二、全面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挂靠运营行为

(一)企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行为。查阅企业安全教育台账,逐人核查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对于未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二)企业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维护。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定期维护和检查记录的行为。对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及企业车辆台帐,逐车查阅企业车辆技术档案、3个月内出车检查记录等台帐。对于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对于未按要求对车辆进行出车检查并记录的,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各项要求,加强对车辆的定期维护和出车检查。

(三)企业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的行为。对照企业车辆台帐,逐车核查企业3个月内车辆动态监控记录。对于未对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的,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对所属车辆全面实施动态监控。

(四)企业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为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对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企业车辆台账和动态监控记录,逐车查阅车辆运单。对于存在车辆运行轨迹,但未按要求派发运单的,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单管理制度,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过程管理。

对于存在上述情形且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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