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春湾新城等9个区域“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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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春湾新城等9个区域

杭州富春湾新城等9个区域“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切实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效能,助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734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杭州富春湾新城等9个区域范围内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通过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在切实加强区域规划环评宏观管理的同时,制定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区域环评改革负面清单,严格重污染项目环境准入,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实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环评编制时间长、收费高等问题,切实提高环评审批管理效能,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环境质量底线原则。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制定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明确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行业准入管控等相关内容,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加强环保执法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联动,确保工业功能区整体环境质量逐步好转。

(二)实现审批服务高效原则。在编制环节中,根据改革区域环境标准,简化报告表或登记表环评编制的共性章节,提高企业投资积极性,加快项目落地进度,激发企业市场活力,高效服务企业发展。在审批环节中,改革区域内项目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行简化审批。其中,报告书简化为报告表审批,报告表简化为登记表备案,并实行承诺+备案制

(三)实行分类审批监管原则。制定区域规划环评范围内工业企业环评改革负面清单,重污染、高环境风险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环评不得简化,在事中事后监管上列为重点管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

杭州富春湾新城:涉及春江街道、大源镇、灵桥镇三个行政主体,北至富春江,南至杭新景高速公路春永线沿线,总面积45.6平方公里。

鹿山工业功能区:东至横大线、南至依江路、西至G320沪瑞线、北至蒋大线,总面积约为3.019平方公里。

富阳主城区05单元(暨金桥工业园区):东至西环北路、南至23省道、西至新320国道、北至2号渠,总面积9.68平方公里。

上官乡工业园区:东至睦村,西至四堡村,南至深里村,北至山脚。

黄公望金融小镇:东至奥特莱斯以东规划路、南至北支江南岸规划道路、西至高尔夫路、北至黄公望森林公园山体线。

富春药谷小镇:北至虎山,东至火烧岭水库,西南两侧以葛溪为界,规划用地总面积为3.22平方公里。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登新区:包括原新登新区、永昌工业功能区、胥口生物医药基地。原新登新区、永昌工业功能区具体范围是东至官山溪路,西至秉贤北路、松溪,南至五朝坞,北至红灯岗南麓;胥口生物医药基地,具体范围是东至胥口镇区,南至葛溪,西至富春桃园风景区,北至袁家村。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新区:东临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北靠余杭区未来科技城,西至高泰路,南到新桥新路。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口新区:东至塘东山,西与桐庐县交界,南至杭千高速公路,北至富春江。

(二)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141日起施行,并逐步总结改革经验,完善改革方案。202111日至本办法施行相关事项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改革负面清单及项目准入环境标准

(一)改革负面清单

本审批改革不适用以下重污染、高环境风险的行业(负面清单):

1.环评审批权限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及以上环保部门的项目;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

3.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

    4.含电镀、酸洗、磷化、发黑、铝氧化、热浸锌、喷漆(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等工序的项目,以及排放铅、汞、铬、镉、砷等五项第一类污染物的项目;

5.制革、造纸、铅蓄电池、橡胶制品(含炼胶工艺)、金属冶炼项目,含湿法印花、染色(印染)、服装水洗工艺项目;

6.水泥、石灰、石膏、陶瓷、玻璃制造业、砖瓦烧制业;

7.电力、热力供应,污水、危险废物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处理项目;

8.危险化学品生产及仓储项目;

9.其它重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项目;

10.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项目。

以上行业(即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不纳入改革范畴,按法定程序进行环评审批,不属于以上范围的行业纳入审批改革。

(二)项目准入环境标准

各改革区域内入驻项目必须符合本区域的环境标准,不符合环境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详见附件。待《杭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实施后,相关准入标准以其相应规定实行。

五、改革内容

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实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办环评手续

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在线备案

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三)降低环评等级

属区域环评改革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精简环评内容

一是简化评价内容。根据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二是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三是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承诺备案管理

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改革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备案。

(六)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

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六、实施后办件流程

(一)环评报告表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现有建设项目报告表审批程序执行,具体登陆浙江政务网()办理。

(二)环评备案流程

适用零土地技改项目或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于报告表改革后简化为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保部门备案。

(三)网络登记表备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归属于登记表类别的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陆浙江政务网按规定实施网络备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负责改革实施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理清各部门、机构、企业的责任分工,做到权责清晰,科学管理。各区域所属乡镇街道或产业平台负责本区域内规划环评的编制,制定适合区域发展特点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并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负责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按照网格划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单位对环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负责,按要求自行开展环保三同时工作。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按照核定的浓度及数量排污,全面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监管人员接受现场检查,全面如实公开企业信息,切实履行环境风险防范责任,依法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稳妥处理厂群关系。

(四)加强环评中介机构考核。强化对环评机构、环境检测机构的评定,对其经营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检测结论失实的,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罚。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业务和政策理论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地实效。

 

附件:1.杭州富春湾新城环境标准

          2.鹿山工业功能区环境标准

          3.富阳主城区05单元(暨金桥工业园区)环境标准

          4.富阳区上官乡工业园区环境标准

          5.黄公望金融小镇区块环境标准

          6.富春药谷小镇环境标准

          7.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登新区环境标准

          8.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新区环境标准

          9.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口新区环境标准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

          11.项目环保备案信息公开说明

          1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通知书

          1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

          1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15.“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样本)


附件1

 

杭州富春湾新城环境标准

 

根据《杭州富春湾新城总体规划(2017-2040)环境影响报告书》,杭州富春湾新城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一、空间准入标准

新城规划范围涉及5个环境功能区,分别是:富阳富春江饮用水源保护区(0183-I-5-1)、富阳东部水源涵养区(0183-II-1-3)、富阳富春江河道防护保障区(0183-II-1-4)、富阳江南新城人居环境保障区(0183-IV-0-9)和富阳江南新城环境优化准入区(0183-V-0-2)。各生态功能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如下:

自然生态红线区:禁止一切工业项目及其他违背饮用水源保护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

生态功能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应限期搬迁关闭。2.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改建二类工业项目。3.严格限制矿山开发和水利水电开发项目。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污水实现达标排放。

人居环境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2.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只能在原址基础上改建,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加重恶臭、噪声等环境影响。3.严格按照城镇规划进行人口聚集区的建设,合理布局生产与生活空间,确保居住区的舒适、安全,原有生态系统得到应有的保护。

环境优化准入区:1.除经批准专门用于三类工业集聚的开发区(工业区)外,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本区造纸行业除外),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2.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3.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率和深度处理水平。4.合理规划生活区与工业区,在居住区和工业园、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5.针对区域环境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6.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7.最大限度保留区内原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好河湖湿地生境,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除防洪、重要航道必须的护岸外,禁止非生态型河湖堤岸改造;建设项目不得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河湖水生态(环境)功能。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

1.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2.恶臭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二级标准;3.涉及金属涂装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等,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标准;4.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301/T 0277—2018);5.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301/T 0277—2018);6.区域内三家热电公司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的超低排放标准;7.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1#烟囱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的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限值;8.合成树脂行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摘录)(GB 31572-2015)》;9.区域范围内餐饮业单位及企业食堂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相应规模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1.规划区企业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排入污水处理厂;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相应排放限值;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692-2015)中A级标准;区域内近期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远期江南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表2标准;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中的二级标准。3.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中表2标准;4.合成树脂企业水污染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1、表3标准。

噪声排放执行: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2.区内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3.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噪声限值标准。

固体废物:1.固体废物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3.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或《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以上标准若有更新,按最新标准执行。

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

根据杭州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评价区内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和缓冲带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一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特征因子苯、甲苯、二甲苯、氨、硫化氢按照HJ2.2-2018附录D中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执行;乙酸丁酯执行前苏联CH245-71标准;非甲烷总烃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取值规定作为质量标准参考值(2.0 mg/m3)。

规划区范围内富春江根据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要求不同,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类水质标准;大源溪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类水质标准,小源溪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类标准。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别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相应标准,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执行2类标准,工业区执行 3类标准,主干道等交通干线及内河航道两侧区域执行4a类标准。

规划建设区域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筛选值标准;河道底质和农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四、行业准入标准

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附件2

 

鹿山工业功能区环境标准

 

根据《富阳区鹿山街道现代都市工业区规划(鹿山工业功能区区块)环境影响报告书》,鹿山工业功能区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一、空间准入标准

涵盖1个环境功能区划,为富阳鹿山街道环境优化准入区(0183-V-0-5)。各生态功能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如下:

环境优化准入区:1.凡属国家和地方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一律不得准入。2.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除经批准专门用于三类工业集聚开发的开发区和工业区以外)。3.优化现有优势产业,通过清洁生产实现节能减排降耗。4.优化布局,在居住区和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5.禁止畜禽养殖。6.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7.建设项目不得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河湖水生态(环境)功能。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1.无行业标准的工业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标准;2.涉及涂装工序的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3.恶臭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二级标准;4.工业功能区范围内餐饮业单位及企业食堂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相应规模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1.规划区企业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排入污水处理厂;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相应排放限值;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692-2015)中A级标准;区域内污水处理厂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中的二级标准。

噪声排放执行: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2.区内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3.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噪声限值标准。

固体废物:1.固体废物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3.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或《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以上标准若有更新,按最新标准执行。

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

环境空气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苯、甲苯、二甲苯、氨、氯化氢、硫化氢按照HJ2.2-2018附录D中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执行;乙酸乙酯执行前苏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H245-71)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作为参考值(0.1 mg/m3);非甲烷总烃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Cm取值规定作为质量标准参考值(2.0 mg/m3)

规划区范围内富春江根据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要求不同,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类标准。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别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相应标准,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执行2类标准,工业区执行 3类标准,主干道等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执行4a类标准。

规划建设区域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筛选值标准;河道底质和农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四、行业准入标准

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附件3

 

富阳主城区05单元(暨金桥工业园区)

环境标准

 

根据《富阳主城区05单元(暨金桥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园区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一、空间准入标准

金桥工业园区规划范围涵盖3个环境功能区划,分别为富阳农产品安全保障区(0183-Ⅲ-0-1)、富阳中心城区环境优化准入区(0183-Ⅴ-0-1)和富阳富春街道人居环境保障区(0183-Ⅳ-0-1)。各生态功能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如下:

环境优化准入区:1.凡属国家和地方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一律不得准入。2.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除经批准专门用于三类工业集聚开发的开发区和工业区以外)。3.优化现有优势产业,通过清洁生产实现节能减排降耗。4.优化布局,在居住区和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5.禁止畜禽养殖。6.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7.建设项目不得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河湖水生态(环境)功能。

人居环境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2.严格按照城镇规划进行人口聚集区的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区块内商业、居住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3.控制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废气和噪声污染。

农产品安全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关闭搬迁,并进行相应的土壤修复,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新建、扩建其它二类工业项目;2.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础上,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3.对区域内原有个别以三类工业为主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或因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选址于此的基地类项目),可实施改造提升,但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长远应做好关闭搬迁和土壤修复;4.严格执行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5.实施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任何侵占耕地、污染农田环境的行为,确保耕地的保有量和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6.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加强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禁止秸秆露天焚烧;7.保护和加强农田林网建设;8.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体系,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确保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1.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2.熔炼烟气排放执行《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DB33/ 2146—2018)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3.涉及金属涂装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等,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标准;4.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301/T 0277—2018);5.涉及轧钢工序废气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6.涉及轧钢加热炉废气排放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中关于轧钢热处理炉污染物排放限值;7.涉及塑料管道生产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8.燃气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01/T 0250-2018);9.园区范围内餐饮业单位及企业食堂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1.规划区企业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污水处理厂,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间接排放限值;2.特定行业中的钢铁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

噪声排放执行: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2.社会生活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边界外2类、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3.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

固体废物:1.固体废物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3.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或《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以上标准若有更新,按最新标准执行。

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

根据杭州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评价区内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和缓冲带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一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特征因子苯、甲苯、二甲苯、氯化氢、氯、丙烯腈、苯乙烯按照HJ2.2-2018附录D中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执行;乙苯按照满足《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CH245-71)标准执行;非甲烷总烃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Cm取值规定作为质量标准参考值(2.0mg/m3)

规划区范围内根据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要求不同,地表水环境质量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类和类标准。

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IV类标准。

声环境质量结合规划方案要求,分别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相应标准,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执行1类标准,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执行2类标准,工业区执行3类标准,主干道等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执行4a类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结合规划方案要求,规划建设区域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筛选值标准;河道底质和农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四、行业准入标准

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附件4

 

富阳区上官乡工业园区环境标准

 

根据《富阳区上官乡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工业园区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一、空间准入标准

富阳区上官乡工业园区涵盖2个环境功能区划,分别为富阳农产品安全保障区(0183-III-0-1)和富阳东部水源涵养区(0183-Ⅱ-1-3)。各生态功能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如下:

农产品安全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关闭搬迁,并进行相应的土壤修复。2.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新建、扩建其它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础上,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3.对区域内原有个别以三类工业为主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或因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选址于此的基地类项目),可实施改造提升,但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长远应做好关闭搬迁和土壤修复。4.实施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任何侵占耕地、污染农田环境的行为,确保耕地的保有量和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5.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加强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禁止秸秆露天焚烧。6.保护和加强农田林网建设。7.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体系,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确保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

生态功能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改建二类工业项目。2.严格限制矿山开发和水利水电开发项目。3.强化生态保护,控制无序的农业开发和旅游开发项目,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农业旅游资源,发展休闲观光农业。4.禁止任何形式的毁林、开荒等破坏植被的行为,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提升区域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5.禁止在主要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等相关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DB33/ 844-2011)等相关标准。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限值;《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标准限值;《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等相关标准。

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等相关标准。

以上标准若有更新需执行更新后标准;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

环境空气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甲苯、二甲苯、硫化氢、氯化氢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附录DD.1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乙酸乙酯执行《前苏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H245-71)居住区空气环境中极限允许浓度值;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浓度限值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类标准。

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类标准。

声环境质量结合规划方案要求,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交通干线(彭樟线)两侧区域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GB15618-1995),标准更新后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项目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四、行业准入标准

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的各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附件5

 

黄公望金融小镇区块环境标准

 

根据《黄公望金融小镇区块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金融小镇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一、空间准入标准

黄公望金融小镇区块涵盖3个环境功能区划,分别为富阳中心城区环境优化准入区(0183-V-0-1)、富阳东洲街道人居环境保障区(0183-IV-0-3)和富阳中部水源涵养区(0183-Ⅱ-1-2)。各生态功能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如下:

环境优化准入区:1.凡属国家和地方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一律不得准入。2.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除经批准专门用于三类工业集聚开发的开发区和工业区以外)。3.优化现有优势产业,通过清洁生产实现节能减排降耗。4.优化布局,在居住区和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5.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6.建设项目不得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河湖水生态(环境)功能。

人居环境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2.严格按照城镇规划进行人口聚集区的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区块内商业、居住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3.控制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废气和噪声污染。

生态功能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2.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带和景观建设,建议两侧建设30m宽生态绿廊,除城市基础设施如市政管网、泵站和公园等之外,应禁止其它建筑占用。3.禁止任何形式的毁林、开荒等破坏植被的行为,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提升区域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等相关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等相关标准。

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标准限值;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等相关标准。

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等相关标准。

以上标准若有更新需执行更新后标准;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

环境空气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一、二级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类、类标准。

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类标准。

声环境质量结合规划方案要求,商业、居住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及《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基本项目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四、行业准入标准

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附件6

 

富春药谷小镇环境标准

 

根据《富春药谷小镇行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改革区域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一、空间准入标准

富春药谷小镇涵盖3个环境功能区划,分别为富阳西部水源涵养区(0183-Ⅱ-1-1),富阳农产品安全保障区(0183-Ⅲ-0-1),富阳新登镇环境重点准入区(0183-Ⅵ-0-1)。各生态功能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如下:

环境重点准入区:1.严格按照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控制区域排污总量和三类工业项目数量。高度重视土地集约使用,节能减排降耗,在开发过程中确保环境功能区质量不下降,确保人群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2.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及(或)当地主导(特色)产业的其他三类工业建设项目。3.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4.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限定三类工业空间布局范围,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生态功能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2.严格限制矿山开发和水利水电开发项目。3.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污水实现达标排放。4.强化生态保护,控制无序的农业开发和旅游开发项目,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农业旅游资源,发展休闲观光农业。5.禁止任何形式的毁林、开荒等破坏植被的行为,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提升区域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6.禁止在主要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

农产品安全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关闭搬迁,并进行相应的土壤修复。2.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新建、扩建其它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础上,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3.对区域内原有个别以三类工业为主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或因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选址于此的基地类项目),可实施改造提升,但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长远应做好关闭搬迁和土壤修复。4.严格执行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5.实施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任何侵占耕地、污染农田环境的行为,确保耕地的保有量和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间接排放限值;《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社会生活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边界外2类、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

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

以上标准若有更新需执行更新后标准;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

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附录D、《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等相应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类、类标准。

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类标准。

声环境质量结合规划方案要求,以工业生产为主的区域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商业、居住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项目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四、行业准入标准

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的各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附件7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登新区环境标准

根据《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登新区产业发展规划(2017-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改革区域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一、空间准入标准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登新区涵盖5个环境功能区划,分别为富阳新登镇人居环境保障区(0183-IV-0-5)、富阳西部水源涵养区(0183-Ⅱ-1-1)、富阳新登镇环境重点准入区(0183-Ⅵ-0-1)、富阳永昌镇环境优化准入区(0183-Ⅴ-0-4)、富阳农产品安全保障区(0183-Ⅲ-0-1)。各生态功能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如下:

环境重点准入区:1.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及(或)当地主导(特色)产业的其他三类工业建设项目。2.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限定三类工业空间布局范围,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环境优化准入区:1.除经批准专门用于三类工业集聚的开发区(工业区)外,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2.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人居环境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2.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

生态功能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2.严格限制矿山开发和水利水电开发项目。3.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污水实现达标排放。4.强化生态保护,控制无序的农业开发和旅游开发项目,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农业旅游资源,发展休闲观光农业。5.禁止任何形式的毁林、开荒等破坏植被的行为,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提升区域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6.禁止在主要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

农产品安全保障区:1.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关闭搬迁,并进行相应的土壤修复。2.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新建、扩建其它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础上,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3.对区域内原有个别以三类工业为主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或因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选址于此的基地类项目),可实施改造提升,但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长远应做好关闭搬迁和土壤修复。4.严格执行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间接排放限值。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社会生活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边界外2类、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

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

以上标准若有更新需执行更新后标准;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

环境空气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甲苯、二甲苯和氯化氢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附录D相应标准;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浓度限值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类、类标准。

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类标准。

声环境质量结合规划方案要求,以工业生产为主的区域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商业、居住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项目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四、行业准入标准

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附件8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新区环境标准

根据《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新区产业发展规划(2017-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改革区域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一、空间准入标准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新区涵盖4个环境功能区划,分别为富阳中部水源涵养区(0183-Ⅱ-1-2)、富阳农产品安全保障区(0183-Ⅲ-0-1)、富阳银湖街道人居环境保障区(0183-Ⅳ-0-2)、富阳中心城区环境优化准区(0183-Ⅴ-0-1)。各生态功能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如下:

环境优化准入区:1.除经批准专门用于三类工业集聚的开发区(工业区)外,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2.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3.优化现有优势产业,通过清洁生产实现节能减排降耗;4.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率和深度处理水平;5.合理规划生活区与工业区,在居住区和工业园、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

人居环境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2.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只能在原址基础上改建,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加重恶臭、噪声等环境影响。

生态功能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关闭搬迁,并进行相应的土壤修复;2.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新建、扩建其它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础上,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3.严格限制矿山开发和水利水电开发项目;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污水实现达标排放。

农产品安全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关闭搬迁,并进行相应的土壤修复;2.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新建、扩建其它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础上,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3.严格限制矿山开发和水利水电开发项目;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污水实现达标排放。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间接排放限值;《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社会生活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边界外2类、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

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

以上标准若有更新需执行更新后标准;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

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附录D、《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等相应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类、类标准。

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类标准。

声环境质量结合规划方案要求,以工业生产为主的区域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商业、居住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项目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四、行业准入标准

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的各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附件9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口新区环境标准

 

根据《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口新区产业发展规划(2017-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改革区域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一、空间准入标准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口新区涵盖4个环境功能区划,分别为富阳东部水源涵养区(0183-Ⅱ-1-3)、富阳农产品安全保障区(0183-Ⅲ-0-1)、富阳场口镇人居环境保障区(0183-Ⅳ-0-6)、富阳场口镇环境重点准入区(0183-Ⅵ-0-2)。各生态功能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如下:

环境重点准入区:1.严格按照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控制区域排污总量和三类工业项目数量。高度重视土地集约使用,节能减排降耗,在开发过程中确保环境功能区质量不下降,确保人群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2.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及(或)当地主导(特色)产业的其他三类工业建设项目。3.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人居环境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2.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

生态功能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2.严格限制矿山开发和水利水电开发项目。3.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污水实现达标排放。4.强化生态保护,控制无序的农业开发和旅游开发项目,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农业旅游资源,发展休闲观光农业。5.禁止任何形式的毁林、开荒等破坏植被的行为,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提升区域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6.禁止在主要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

农产品安全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关闭搬迁,并进行相应的土壤修复;2.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新建、扩建其它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础上,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3.严格限制矿山开发和水利水电开发项目;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污水实现达标排放。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间接排放限值。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社会生活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边界外2类、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

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

以上标准若有更新需执行更新后标准;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

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附录D、《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等相应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类、类标准。

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类标准。

声环境质量结合规划方案要求,以工业生产为主的区域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商业、居住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项目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四、行业准入标准

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的各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附件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

编号:

项目名称:

承诺方(甲方):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一、项目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

(三)拟建地址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五)总投资及环保投资

二、承诺内容

(一)甲方事项

1.甲方承诺本项目属于《××××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的以下第××××项承诺备案事项:

1)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零土地技改项目;

2)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符合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的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2.甲方承诺项目建设和运行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项目选址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评明确的生态空间清单及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管控要求。

2)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排放污染物符合区域规划环评明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要求,造成的环境影响符合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

4)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

5)在项目投产前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未取得或落实总量削减平衡意见不投入生产。(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无需填写)

6)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7)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危废处置、废水纳管等协议,未落实协议不投入生产。(无危废处置、废水纳管要求的无需填写)

8)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前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全本及签订的承诺书。

9)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1)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投入生产。(依法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无需填写)

1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执行标准出台或修改,按新标准执行。

13)严格按照承诺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行。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承诺内容事项

乙方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书面意见。

三、法律责任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若发生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承诺书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盖公章)

    


附件11

项目环保备案信息公开说明

本单位已于××××××日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本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编号为:××)在××网站(链接地址:××)(或以其它形式)进行了内容公开。

特此说明。

 

 

单位(盖章):

××××××


附件12

 

××××××(项目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备案通知书

编号:

 

××××××企业:

你单位于××××××日提交的备案申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信息公开情况说明等材料收悉,经形式审查,同意备案。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请你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项目实际排污前,请你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生产。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附件13

 

××××××(项目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

编号:

 

××××××企业:

你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收悉。经审核,该项目不符合有关要求(说明如下),不予备案。

特此通知。

 

附注:

1.××××××××××××××××××

2.××××××××××××××××××

3.××××××××××××××××××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附件14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

兹有项目,申请事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

4.排污许可证核发;

5.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6.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7.国家、省、地()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

现特请贵局受理许可申请,望能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代表(代理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若由代理人申请办理,必须附《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书

申请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全权办理项目的事项办理相关工作。

指定或委托的有效期限:委托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信息

签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单位):(盖章)

    


附件15

 

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登记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立项审批部门

 

批准文号

 

建设性质

 

行业类别及代码

 

占地面积

 

营业建筑面积

 

总投资(万元)

 

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投资比例

 

预期投产日期

/

预计年工作日

/

一、项目由来

简要描述

二、建设内容及规模

1、建设内容

2、总平面布置

三、周围环境简况(附图说明)

    1、项目选址及主要四至关系

2、项目敏感保护目标

项目周边主要敏感点见表5-1和图5-3

5-1 项目周边主要环境敏感点

序号

名称

方位

与项目最近距离

备注

1

 

 

 

 

2

 

 

 

 

    3、建设项目周围环境质量现状

四、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建设项目工程简要分析

六、环境影响分析及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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